公告内容
1.采购条件
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年DICT项目驻场运维服务项目已批准,采购人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采购人自筹,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集中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集中资格预审范围
2.1集中资格预审编号:CICDI-ZDXSZ-2注册后查看2。
2.2项目概况: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年DICT项目驻场运维服务项目的集中资格预审。预估金额为3注册后查看0元(含税)。
2.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4项目性质:服务采购,集中资格预审。
2.5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限为:自预审结果确定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
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满足河北省内DICT项目驻场运维需求,提升综合运营维护能力,采购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驻场运维服务将供全省使用,覆盖河北省内所有DICT项目的运维需求。驻场人员到岗时限:自接到采购人进场通知之日起3日内要求的人员全员到岗。
2.6项目规模:以后续实际采购规模为准。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1.2申请人须承诺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为依法免税的申请人须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免税发票。
3.1.3申请人须提供****年1月1日至本项目集中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当日)(以单项合同或框架下订单签订时间为准)的累计含税金额至少达到***万元人民币(以单项合同或框架下订单累计含税金额为准)的驻场服务或运维服务类实施经验。
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或框架+订单复印件(关键页至少包括合同服务内容、实施时间、合同金额、合同签页)。
3.1.4申请人至少须配备一名从业年限不低于7年的省级总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为如下任意一种专业,电子类、机电类、计算机类、通信类、网络类及软件类)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须提供以上所有人员有效期内的正反面身份证复印件、****年7月至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当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信网查询截图。人员不得重复使用,否则按无效处理。从业年限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至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当日)计算,不足一年不计入。
3.1.5集中资格预审申请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3.1.6本次集中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2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集中资格预审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年7月**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年7月**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年7月**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集中资格预审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为本集中资格预审项目的代建人;
(**)为本集中资格预审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与本集中资格预审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与本集中资格预审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申请人及其申请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被纳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风险警示企业名单,相关惩戒措施为申请人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参加竞争性采购,且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划分标包或标段的以标包、标段内容为准)涉及惩戒产品,本项目集中资格预审申请(应答)截止时间在惩戒期间内的;
(**)法律法规、集中资格预审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3.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集中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集中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按照审查方法择优选取前【6】名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范围内的投标。
4.3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6】个时,采购人重新组织集中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集中资格预审而直接采购。
5.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年7月**日至****年7月**日,每日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北京时间,下同)。
5.2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地点: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号中恒大厦南塔***室。
5.3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的申请人,请按以下步骤顺序进行操作,获取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5.3.1申请人应委托经办人携带下述文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联系人:刘绍杨,***注册后查看****,电子邮箱:***注册后查看****@***.cn(如现场购买,请务必提前联系)。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购买经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费电汇底单(如为网上汇款则底单须体现银行电子专用章);
(4)报名登记表可编辑电子版(格式详见集中资格预审公告附件(不允许改动));
5.3.2申请人不能到现场购买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须提供的如下证明文件:
(1)授权委托书盖章扫描件;
(2)购买经办人二代身份证扫描件;
(3)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费电汇底单扫描件(如为网上汇款则底单须体现银行电子专用章);
(4)报名登记表可编辑电子版(格式详见集中资格预审公告附件(不允许改动))。
以上证明文件需要在集中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纸质集中资格预审文件原则上不提供邮寄,如申请人有特殊原因必须要求邮寄的,请在发送的邮件中注明,在邮递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风险,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4集中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元人民币(汇款单上请注明:CICDI-ZDXSZ-2注册后查看2项目文件款),售后不退。
6.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响应截止时间):****年7月**日上午9时**分。
6.2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地点: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号中恒大厦南塔***室。
6.3本项目将于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同一时间开启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6.4出现以下情形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收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4.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6.4.2未按照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的;
6.4.3未按照本集中资格预审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
7.申请人注册
7.1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注册
未注册过的潜在申请人,须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后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首页“立即注册”模块完成注册。
7.2技术支撑联系方式
服务邮箱:zb_support@chinatelecom.cn(电子采购系统技术支撑)
ctsc@chinatelecom.cn(CA证书办理技术支撑)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公告同时且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上发布,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9.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9.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号
邮 编:0注册后查看0
联 系 人:王靖
电 话:***注册后查看****
电子邮件:/
地 址: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号中恒大厦南塔***室
邮 编:0注册后查看0
联 系 人:刘绍杨、衣启亮、高凌翔、张中平、许赛军、杨朝、陈方亮、宋永廷、胡小兵
电 话:***注册后查看****
电子邮件:***注册后查看****@***.cn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城北支行
账 号:***注册后查看9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8
8.2异议接收方式
以书面形式通过异议接收邮箱实名提出,异议接收邮箱:***注册后查看****@***.cn
****年7月**日